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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看法:
裁判字號: 81 年 台上 字第 127 號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85.12.27)
此判例重點,著重於兩部份:
一、「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
舉例說明:某公司職員江先生,於星期二未具理由沒去公司上班,星期三曠職,但是星期四這天江先生因私事請假獲准,所以星期四這天不能算入曠工之範圍,星期五要是江先生仍曠職,這時才能算是所謂連續曠工三日,即星期二、三、五這三日。
二、「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
如上例,江先生也不能因為星期四請假獲准,而主張星期五之曠工紀錄應該重新予以計算。簡單來說,連續曠工情形,無法因為曠工期間插有請假情事,而視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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