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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勞資1字第1020128281號

訂定「一百零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主任委員 潘世偉

 

一百零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以表揚勞工對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之貢獻或熱心從事勞工運動、服務勞工之優異事蹟,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全國模範勞工參選資格如下:

(一) 企(產)業勞工組: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且未擔任該企業工會及其他工會、工會聯合會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之職務(包含理事長、副理事長),並於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 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 對所從事工作之知能、技能,有研發、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 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5、 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

(二) 職業勞工組: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五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年資連續滿五年以上之職業勞工,且未擔任該工會及其他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之職務(包含理事長、副理事長),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 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 對本業工作知能、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 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5、 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三) 工會領袖組: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職務,且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擔任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職務合計達五年以上之勞工,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 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 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 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 對所從事之工會事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奬勵有案。

(四) 工會會務人員組: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聘任之會務人員,且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達五年以上及未擔任該工會及其他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監事以上職務之勞工,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 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 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 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知能、技能,有改善、創新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 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奬勵有案。

三、 推薦單位及方式

(一) 企(產)業勞工組(受僱勞工):

1、 由全國性工會聯合會組織、區域性聯合會組織(例如:各級總工會、聯合會等)推薦所屬會員工會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2、 事業單位(總公司與其所屬分公司、廠場視為同一事業單位,由總公司登記地之主管機關推薦參加選拔)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勞工事務團體及非屬工會聯合組織之工會團體,應向團體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評選後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3、 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臺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推薦所屬會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4、 由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企業工會、臺灣公路工會、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直屬工會)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二) 職業勞工組:由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二款各目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三) 工會領袖組:由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三款各目資格之工會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一名參加選拔。

(四) 工會會務人員組:由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四款資格之工會會務人員一名參加選拔。

四、 選拔作業如下:

(一) 推薦單位應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以郵戳為憑)前,將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一式十份)、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及參選人切結書正本一份,以A4紙張格式,送達本會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另有關上開資料,概不退還,相關文件如有需要留存,請自行備份留存。

(二) 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選拔委員會決定之。

五、 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額總計五十一名,其各組名額如下:

(一) 產業勞工組二十六名。

(二) 職業勞工組十五名。

(三) 工會領袖組五名。

(四) 工會會務人員組五名。

六、 表揚活動及方式如下:

(一) 表揚時間:由本會於一百零三年五一勞動節前舉行表揚活動。(暫訂)

(二) 表揚地點:由本會洽適當場所辦理。

(三) 獎勵:每人頒發獎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及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暫訂)。

(四) 其他獎勵:

1、 呈請 總統召見嘉勉。

2、 國內或國外參訪(參訪地點由本會決定)。

七、 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 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

(二) 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不在此限。

(三) 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等。但於服刑期滿後逾15年且未再依法起訴、刑事法院審判中或有犯罪前科紀錄者,不在此限。

八、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各薦送單位得自行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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