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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係採團體保險方式辦理,故單位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應先辦理單位開戶手續(單位新成立之保險效力自表件送達或郵寄本局當日起算)。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開戶投保所需書表、證件及申報方式分述如下:
一、 勞工保險投保手續
事業單位
A.應填表格:
a.勞保、健保、勞退3合1投保申請書2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b.勞保、健保、勞退3合1加保申報表2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B.應檢附負責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2份(雇主為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並按下列事業別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2份:
a.工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為園區事業登記證或開工證明)。
b.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c.行號: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d.礦場:礦場登記證、採(探)礦執照(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e.農、牧場:農場、牧場登記證(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f.漁業:漁業執照或船舶登記證(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g.林業:造林或伐木許可證。
h.新聞、出版事業:新聞、出版事業登記證(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i.公益、合作事業:合作事業登記證、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

C.事業單位無法取得(或尚未取得)前項證照,可以檢附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影本或提具稅捐機關核定稅籍通知書或營業稅稅款通知書影本辦理投保手續。

自願投保單位
A.應填表格:
a.勞保、健保、勞退3合1投保申請書2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b.勞保、健保、勞退3合1加保申報表2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B.應附證照影本:應檢附負責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2份(負責人為外國人請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並按下列單位類別分別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2份。


單 位 類 別
應申報投保
單位名稱
應附證明文件影本

1. 非財團法人之私立醫療院所
開業執照登記之醫療機構名稱
開業執照
2. 私立補習班
立案證書登記之名稱
立案證書
3. 建築師事務所
開業執照登記之事務所名稱
開業執照
4. 專業技師事務所
開業執照登記之事務所名稱
開業執照
5.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開業執照登記之事務所名稱
開業執照
6. 律師
某律師
律師證書、公會會員證書

7. 會計師
某會計師
會計師證書、公會會員證書

8. 專利(商標)代理人事務所
某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人證書

某商標代理人 服務標章註冊證或商標公報(刊載成功案例)
9. 代客記帳業
某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某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登錄職業證明書、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某記帳士 記帳士證書、登錄核准函、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10. 外商在台代表辦事處
某公司(某代表人) 外商在台代表人從事法律行為報備卡及核備函

11. 國會議員、地方民意代表
某議員或代表本人 當選證書
12.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
某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及從業執照

13. 寺廟
寺廟登記證之寺廟名稱
寺廟登記證
14. 保險業經紀人
某保險業經紀人
保險業經紀人證書

15. 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委員會
某管理委員會 縣市政府、鄉鎮公所核備函、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

16. 牙科齒模製作所
某牙科齒模製作所
中華民國齒模製作協進會證明書

17. 外國駐台經濟文化商
駐台辦事處全銜 外交部函
18. 本國籍家庭幫傭褓姆
雇主本人 僱傭證明(應經村里長簽署見證)、幫傭身分證

19. 外國籍家庭幫傭、監護工
雇主本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聘僱許可文件(包括聘僱核准函、僱用外國人名冊)

20. 人民團體、社會團體
立案證書登記之名稱 立案證書、負責人(理事長)當選證書

二、 勞工保險申報方式
投保單位填妥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均請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連同應附證照影本派人專送或掛號郵寄本局,單位新成立及被保險人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表件送交本局或郵寄當日起算。本局於收件後約需6個工作天進行審核,如果應備文件齊全,本局會以掛號寄送承保通知函件。如果應備文件不齊,本局會以掛號將原件退還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經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生效。此後,投保單位應按照本局核編之保險證號申報新進員工加保、離職員工退保或投保薪資之調整等有關勞工保險事務。
三、 就業保險投保手續及保險效力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如符合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之規定,不需再另外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本局將主動將其納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其保險效力並依下列原則生效:
A.本法施行前已經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自本法施行之日(92年1月1日)起,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並自當日生效。投保單位如申報被保險人勞保退保,其就業保險的效力也自動停止。
B.本法施行後受僱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者,自投保單位申報其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並自該日生效。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勞保退保時,其就業保險效力也自動停止。

適用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如果因為僱用員工未滿5人,或其行業屬性不在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範圍,而尚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者,應在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應備之書表證件如下:
A.就保、勞退2合1投保申請書1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B.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1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C.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1份。
D.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E.一般公司行號及工廠須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或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前述證件主管機關尚未核發時,可先檢附營業稅稅款繳納通知書或稅捐機關核准稅籍編號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核准函)。
F.其他投保單位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未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依前述規定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後,如遇有新進員工到職、員工離職、投保薪資調整或資料變更時,應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就保、勞退2合1退保申報表」、「就保、勞退2合1投保薪資調整表」、「就保、勞退2合1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就保、勞退2合1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向本局申報。
其他有關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之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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