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怓台內勞字第三五九九五九號函
一、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雇主如未依規定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時,其請求權係受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時效之限制。
二、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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