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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勞職管字第1030504733號
修正「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 本計畫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至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向本會提報試辦計畫書,以郵戳為憑。

六、 本計畫試辦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至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但由試辦單位申請,經本會同意者,得延長或提前終止試辦計畫。

九、 本計畫之服務使用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規定資格,並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

(二) 已取得本會核發之招募許可,於有效期間內尚未引進或承接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三) 所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知,經本會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且尚未取得本會核發之招募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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