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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
給付要件
1.年資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年資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3.年資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給付標準
1.分娩或早產者,給與二個月。 
2.流產者,給與一個月。
3.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二.死亡:
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
給付標準
十五個月,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三.殘廢:
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後,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身體遺存障害,診斷為永久殘廢者
給付標準
30日-1200日(40月)

四.醫療:
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除緊急傷病外,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申請診療。經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建議住院治療者,得申請住院治療。
罹患普通疾病,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年資,應合計滿四十五日。
給付標準
門診給付範圍:
1.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
1.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4.膳食費用三十日以內之半數。
5.農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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