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社會保險 (1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0-01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勞委會表示,年齡逾65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如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可參加勞工保險。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又如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惟對於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逾65歲再參加職業訓練局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人員並未明定是否可參加勞工保險,勞委會考量職業訓練係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設,為保障受訓期間之生活安全,同意得比照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第三科 發佈日期:2012-09-28
職業病種類表係將相關疾病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已於流行病學普遍被明確認可者納入表列。近年因職業醫學之發展及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勞工罹患之新的職業病種類逐漸被發掘,而各界亦時有反映,為強化勞工權益及減少勞資爭議,每年定期檢討職業病種類項目之增列及修正事宜。爰擬具「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修正案,本次共增列職業病種類項目二項,為第一類化學物質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第1.46項至1.47項)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14-01-07
依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2條第1項。
現場實際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27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且最近參 加勞工保 險年資連續滿1年之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可為其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 請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惟距離前次申請須間隔滿1年。
申請書表及相關訊息請點選勞工保險局網頁查詢下載。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bnFn%2fVsLul8%3d)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放寬增列職業病種類項目5.23項氯乙烯單體所致肝細胞癌之適用職業範圍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第三科 發佈日期:2011-07-18
依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九十九年度委託研究「職業性肝癌、肝血管肉瘤與泌尿系統癌症認定參考指引之建立報告」顯示,有充份的證據支持氯乙烯單體暴露與肝細胞癌發生的關聯性,氯乙烯單體引起肝細胞癌,不需排除B、C肝炎者,因為在職業病認定時,會考量患者工作暴露量與B、C肝病毒量來作權衡,為保障勞工給付權益,爰於100年7月7日修正放寬適用職業範圍。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增列職業病種類項目,增列銦(Indium)、乳膠(Latex)二項化學物質所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第三科 發佈日期:2012-09-28
職業病種類表係將相關疾病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已於流行病學普遍被明確認可者納入表列。近年因職業醫學之發展及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勞工罹患之新的職業病種類逐漸被發掘,而各界亦時有反映,為強化勞工權益及減少勞資爭議,每年定期檢討職業病種類項目之增列及修正事宜。爰擬具「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修正案,本次共增列職業病種類項目二項,為第一類化學物質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第1.46項至1.47項)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09-05-01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社字第二四四八三二號函、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一八一四二號函及本會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四七四五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5 月 1 日勞保3字第0980140238 號公告修正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所規定「其他本表未列之有毒物質或其他疾病,應列為職業病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並檢討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一六六號令核定增列之六類五十二項職業病種類項目,合併納入增列之職業病種類項目如下:
類別 項目 職業病名稱 有害物質、危害因素、致癌物質或致癌特定製程 適用職業範圍、
工作場所或作業
















症 1.1 氨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氨 使用、處理、製造氨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

1.2 鹽酸、硝酸、硫酸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鹽酸、硝酸、硫酸 使用、處理、製造鹽酸、硝酸、硫酸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 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 使用、處理、製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之工作場所。
1.4 二氧化硫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二氧化硫 使用、處理、製造二氧化硫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5 銻及其化合物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銻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銻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6 甲醇、丁醇、異丙醇、環己醇、甲基己醇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甲醇、丁醇、異丙醇、環己醇、甲基己醇 使用、處理、製造甲醇、丁醇、異丙醇、環己醇、甲基己醇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7 甲醚、乙醚、異丙醚、丁烯醚、雙氯異丙醚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甲醚、乙醚、異丙醚、丁烯醚、雙氯異丙醚 使用、處理、製造甲醚、乙醚、異丙醚、丁烯醚、雙氯異丙醚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8 醇醚類化合物: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等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醇醚類化合物: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等 使用、處理、製造醇醚類化合物: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等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症 1.9 甲醛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甲醛 使用、處理、製造甲醛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0 環氧乙烷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環氧乙烷 使用、處理、製造環氧乙烷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1 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 使用、處理、製造二甲基甲醯胺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2 苯乙烯(Styrene)、二苯乙烯(Stilbene)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苯乙烯(Styrene)、二苯乙烯(Stilbene) 使用、處理、製造苯乙烯、二苯乙烯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3 萘酚(Naphthol)、萘酚同系物及其鹵化衍生物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萘酚(Naphthol)、萘酚同系物及其鹵化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萘酚、萘酚同系物及其鹵化衍生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4 苯醌(Benzoquinone)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苯醌(Benzoquinone) 使用、處理、製造苯醌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5 巴拉刈等除草劑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巴拉刈等除草劑 使用、處理、製造巴拉刈等除草劑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6 鋁及其化合物(Aluminum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鋁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鋁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17 二氧化氯(Chlorine dioxide)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二氧化氯 使用、處理、製造二氧化氯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8 砷化氫(Arsine) 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砷化氫 使用、處理、製造砷化氫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9 氫氧化四甲基銨 (Tetramethylammonium hydroxide, TMAH) 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氫氧化四甲基銨 使用、處理、製造氫氧化四甲基銨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20 鋇及其化合物(Barium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鋇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鋇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1 硼及其化合物(boron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硼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硼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2 鈷及其化合物(Cobalt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鈷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鈷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3 鎳及其化合物(Nickel and its compounds)及其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鎳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鎳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4 有機錫(Organotin)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有機錫 使用、處理、製造有機錫及有機錫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5 錫及其化合物(Tin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錫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錫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6 鎢及其化合物(Tungsten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鎢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鎢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7 臭氧(Ozone)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臭氧 使用、處理、製造臭氧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

1.28 磷化氫(phosphine)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磷化氫 使用、處理、製造磷化氫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

1.29 有機酸:包括無水醋酸與其他有機酸(Anhydrous acetic acid and other organic acid)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有機酸:包括無水醋酸與其他有機酸 使用、處理、製造有機酸與其他有機酸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0 烷屬烴化合物、硝基、胺基衍生物(Alkane compounds、Nitro-、Amino- derivatives):三甲基胺(Trimethylamine)與其他衍生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烷屬烴化合物、硝基、胺基衍生物:三甲基胺與其他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烷屬烴化合物、硝基、胺基衍生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1 二烯烴類化合物(Dienes):丁二烯(Butadiene)與其他二烯烴類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二烯烴類化合物:丁二烯與其他二烯烴類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二烯烴類化合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2 炔類化合物(Alkynes):二氯乙炔(Dichloroacetylene)與其他炔類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炔類化合物:二氯乙炔與其他炔類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炔類化合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3 酯類化合物(Esters):乙酸乙酯(Ethyl acetate)、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 methacrylate)與其他酯類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酯類化合物:乙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與其他酯類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酯類化合物之有機溶劑或暴露於蒸氣之工作場所。

1.34 羧基酸化合物及其鹵素衍生物(Carboxylic acids and their halogenated derivatives):三氯醋酸(Trichloroacetic acid)與其他衍生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羧基酸化合物及其鹵素衍生物:三氯醋酸與其他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羧基酸化合物及其鹵素衍生物或暴露於蒸氣之工作場所。

1.35 呋喃及其衍生物(Furan and its derivative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呋喃及其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呋喃及其衍生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6 酚及其衍生物(Phenol and its derivatives):酚(Phenol)、硝基酚 (Nitrophenol)、甲酚(Cresol)與其他衍生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酚及其衍生物:酚、硝基酚、甲酚與其他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酚及其衍生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7 多苯基芳香族化合物及其衍生物(Polyphenyls and its derivatives):包括2,3,7,8-四氯聯苯戴奧辛(2,3,7,8-Tetrachlorodibenzo-p-dioxin)與其他衍生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多苯基芳香族化合物及其衍生物:包括2,3,7,8-四氯聯苯戴奧辛與其他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多苯基芳香族化合物及其衍生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38 有機鹵化物殺蟲劑(Halogenated hydrocarbon):例如有機氯化物(Organochloride)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有機鹵化物殺蟲劑:例如有機氯化物 使用、處理、製造有機鹵化物殺蟲劑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等之工作場所。

1.39 除蟲菊精殺蟲劑(Pyrethrum and pyrethroid)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除蟲菊精殺蟲劑 使用、處理、製造除蟲菊精殺蟲劑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等之工作場所。
1.40 含金屬類農藥:含砷、含銅、含錫與其他含金屬農藥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含金屬類農藥:含砷、含銅、含錫與其他含金屬農藥 使用、處理、製造含砷、含銅、含錫與其他含金屬農藥或暴露於其蒸氣、氣體之工作場所。

1.41 殺鼠劑(Rodenticides)、殺螺劑(Molluscicides)、除蟎劑(Miticide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殺鼠劑、殺螺劑、除蟎劑 使用、處理、製造殺鼠劑、殺螺劑、除蟎劑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等之工作場所。


















1.42 正己烷(n-Hexane)引起之神經疾病 正己烷 使用、處理、製造正己烷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43 對第三丁基苯酚(Para-tertiary butyl phenol)與其他酚類、兒茶酚類化學物質引起的皮膚白斑症 對第三丁基苯酚與其他酚類、兒茶酚類化學物質 使用、處理、製造對第三丁基苯酚與其他酚類、兒茶酚類化學物質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44 笑氣(Nitrous oxide)與其他麻醉性氣體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笑氣與其他麻醉性氣體 使用、處理、製造笑氣與其他麻醉性氣體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45 細胞毒性藥物(Cytotoxic drug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細胞毒性藥物 使用、處理、製造細胞毒性藥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類 (
生 限
物 接
性 觸
危 生
害 物
引 性
起 危
之 害
疾 之
病 工
及 作
其 )



2.1
退伍軍人症 從事冷卻水塔維修、牙科門診等工作或工作於中央空調辦公室、旅館、醫院、安養院、精神病院、漩渦水療等有感染退伍軍人症之虞的工作場所。

2.2
漢他病毒出血熱 從事經常接觸嚙齒類動物之工作或工作於嚙齒類動物出沒頻繁等有感染漢他病毒出血熱之工作。

2.3
病毒性肝炎 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人員因針扎、噴濺等途徑,或其他因工作暴露人體血液、體液導致感染之後所致。

2.4
結核病 從事必須接觸結核病患者或其檢體或廢棄物之工作。

2.5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從事必須接觸愛滋病患者或其檢體或廢棄物之工作。
2.6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從事必須接觸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患者或其檢體或廢棄物之工作。

2.7
Q型熱(Q fever) 在牛羊畜牧養殖業、屠宰場、相關實驗室、羊毛處理廠等作業環境工作,因而接觸到動物、動物屍體、或其未經消毒的產品。

2.8
登革熱 限於因職務性質所需,在蚊蟲聚集的草叢水渠等地『例行、經常性、規律地』工作之人員。

2.9
禽流感 在家禽養殖場、屠宰場、相關實驗室等作業環境工作,因而遭受病禽所散播的病毒感染。





















3.1 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從事經常接觸冰塊、乾冰等低溫物品之工作或工作於冷凍倉庫、高山、水中及其他低溫作業之場所。
3.2 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 長期從事工作時須經常壓迫關節之作業。

3.3 長期以蹲跪姿勢工作引起之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 長期從事以蹲跪姿勢工作之作業。

3.4 壓迫造成之神經麻痺:包括職業性腕道症候群等 長期從事腕部反覆性單調動作之作業、長時間用力握緊或反覆抓取物品之作業、腕部經常須維持不自然姿勢操作之作業、必須直接對腕道施加壓力之作業及使用振動手工具之作業。

3.5 長期彎腰負重引起的腰椎椎間盤突出 長期從事彎腰負重工作等與椎間盤突出有明確因果關係之職業。

3.6 長期工作壓迫引起的頸椎椎間盤突出 長期從事負重於肩或頭部工作等與頸椎椎間盤突出有明確因果關係之作業。
3.7 肌腱腱鞘炎 負重、重覆動作或用力,不良姿勢等工作引起。
3.8 全身垂直振動引起的腰椎椎間盤突出 長期工作於全身垂直振動之工作場所

3.9 旋轉肌袖症候群(Rotator cuff syndrome) 1.長期重覆舉手過肩的工作。
2.職業上須瞬間肩部強烈運動。

















4.1
石綿引起之石綿肺症 使用,處理,製造石綿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

4.2 外因性過敏性肺泡炎及其併發症 使用,處理,製造能夠引起此病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4.3 刺激性或過敏性氣喘,支氣管炎,肺炎,肺水腫等,包括棉塵症(Byssinosis),有機粉塵症(Organic dust toxic syndrome),及地下礦工的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使用,處理,製造能夠引起此病之作業或暴露於其氣體,蒸氣,及粉塵之工作場所。

4.4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der) 工作中遭受嚴重身體傷害(Physical injury)之後所發生的精神症候群。



































5.1 肺癌,喉癌,間皮細胞瘤(胸膜,腹膜,心包膜) 石綿(Asbestos),包括含石綿的滑石(Talc) 使用,處理,製造石綿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

5.2
泌尿道癌症 二胺基聯苯及其鹽類(Benzidine and its salts) 使用,處理,製造左列物質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3
泌尿道癌症
β萘胺及其鹽類(β-Naphthylamine and its salts) 使用,處理,製造左列物質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4
泌尿道癌症 四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Aminodiphenyl and its salts) 使用,處理,製造左列物質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5
肺小細胞癌 雙氯甲基乙醚Bis(chloromethyl)ether [BCME] 使用,處理,製造左列物質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6
肺癌 六價鉻(Chromium VI)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六價鉻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5.7
皮膚癌,陰囊癌,肺癌
煤焦油(Coal tar) 使用,處理,製造煤焦油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8 皮膚癌,陰囊癌,肺癌,膀胱癌 煤焦油瀝青(Coal tar pitches) 使用,處理,製造煤焦油瀝青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9 皮膚癌,陰囊癌 礦物油(Mineral oil), 頁岩油(Shale oil) 使用,處理,製造礦物油、頁岩油之作業。

5.10
皮膚癌,肺癌 煤煙(Soots),焦油( Tars),and( Oils) 使用,處理,製造煤煙、焦油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11 氯乙烯單體(Vinyl chloride monomer)肝血管肉瘤 使用、處理、製造氯乙烯單體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12
血癌
苯(Benzene) 使用,處理,製造苯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13 血癌,皮膚癌,甲狀腺癌,骨癌,乳癌 游離輻射線(Ionizing radiation) 使用,處理,製造游離輻射線之作業或工作場所。

5.14
肺癌,鼻竇癌,鼻癌 無機鎳及其化合物(Inorganic nickel and its compounds) 使用,處理,製造鎳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5.15 皮膚癌,肺癌,肝血管肉瘤,肝癌,腎盂癌,輸尿管癌,膀胱癌 無機砷及其化合物(Arsenic and its compounds) 使用,處理,製造無機砷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5.16
肺癌 鈹及其化合物(Beryllium and its compounds) 使用,處理,製造鈹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5.17
肺癌 鎘及其化合物(Cadmium and its compounds) 使用,處理,製造鎘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5.18
血癌 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 使用,處理,製造環氧乙烷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19
肝癌
B型肝炎或C型肝炎 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人員因針扎、噴濺等途徑,或其他因工作暴露人體血液、體液導致感染之後所致。

5.20 長期暴露於游離結晶二氧化矽粉塵所引起的矽肺症合併肺癌 游離結晶二氧化矽粉塵 使用、處理、製造游離結晶二氧化矽粉塵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

5.21
甲醛引起的鼻咽癌
甲醛 使用、處理、製造甲醛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22 橡樹與山毛櫸加工粉塵引起的鼻腺癌、鼻竇腺癌 橡樹與山毛櫸 使用、處理、製造橡樹與山毛櫸加工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
第六
類致
癌之
特定
製程
所引
起之
癌症 6.1
皮膚癌 巴拉刈(Paraquat)製造 製造巴拉刈之作業。

6.2
肺癌
煉焦爐作業(Coke oven emissions)
暴露於煉焦爐廢氣之作業。









7.1
鋁肺病
鋁 使用、處理、提鍊鋁或暴露於其金屬燻煙之工作場所

7.2 硬金屬肺病,如鈷、鎢、鉬、鈦、鎝及其他重金屬肺病 鈷、鎢、鉬、鈦、鎝及其他重金屬 使用、處理、提鍊重金屬,如鈷、鎢、鉬、鈦、鎝及其他重金屬或暴露於其金屬燻煙之工作場所。

7.3
鈹肺病
鈹 使用、處理、提鍊鈹或暴露於其金屬燻煙之工作場所。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 、勞工保險之加保係採申報制度。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寄(送)至本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二 、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3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38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10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 投保單位申請變更單位名稱、負責人及地址時,應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請參照下列一覽表辦理: 變更
項目 應填書表 檢附相關證件
名稱變更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 保險證號首2碼為"01":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保險證號首2碼為"04":檢附主管機關核備函。
保險證號首2碼為"05":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保險證號首2碼為"07":檢附立案證書、開業執照。
保險證號首2碼為"08":檢附主管機關核備函、財團法人附法人登記證。
保險證號首2碼為"09":檢附主管機關核備函。

負責人變更 同上 參照前項名稱變更所附證件,加附新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如負責人有向戶政機關申請更名時,應附更名後之戶籍謄本)。
地址變更 同上 證照地址變更時,應檢附載有營業所在地之相關證件影本

二、 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注意事項:
需填寫保險證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非營利扣繳編號。
投保單位申請單位名稱、負責人或地址變更時需填寫變更前、後資料。
需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以自然人為主體之投保單位(如律師、會計師)不得辦理名稱及負責人變更,應辦理單位全體退保後,重新申請加保;如變更後自然人為合夥組織代表人可辦理變更。
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等資料需變更時,請比照「被保險人資料變更」方式辦理。
未強制參加勞保而僅參加就業保險的單位,應填寫「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件。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係採團體保險方式辦理,故單位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應先辦理單位開戶手續(單位新成立之保險效力自表件送達或郵寄本局當日起算)。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開戶投保所需書表、證件及申報方式分述如下:
一、 勞工保險投保手續
事業單位
A.應填表格:
a.勞保、健保、勞退3合1投保申請書2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b.勞保、健保、勞退3合1加保申報表2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B.應檢附負責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2份(雇主為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並按下列事業別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2份:
a.工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為園區事業登記證或開工證明)。
b.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c.行號: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d.礦場:礦場登記證、採(探)礦執照(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e.農、牧場:農場、牧場登記證(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f.漁業:漁業執照或船舶登記證(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g.林業:造林或伐木許可證。
h.新聞、出版事業:新聞、出版事業登記證(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i.公益、合作事業:合作事業登記證、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

C.事業單位無法取得(或尚未取得)前項證照,可以檢附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影本或提具稅捐機關核定稅籍通知書或營業稅稅款通知書影本辦理投保手續。

自願投保單位
A.應填表格:
a.勞保、健保、勞退3合1投保申請書2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b.勞保、健保、勞退3合1加保申報表2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B.應附證照影本:應檢附負責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2份(負責人為外國人請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並按下列單位類別分別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2份。


單 位 類 別
應申報投保
單位名稱
應附證明文件影本

1. 非財團法人之私立醫療院所
開業執照登記之醫療機構名稱
開業執照
2. 私立補習班
立案證書登記之名稱
立案證書
3. 建築師事務所
開業執照登記之事務所名稱
開業執照
4. 專業技師事務所
開業執照登記之事務所名稱
開業執照
5.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開業執照登記之事務所名稱
開業執照
6. 律師
某律師
律師證書、公會會員證書

7. 會計師
某會計師
會計師證書、公會會員證書

8. 專利(商標)代理人事務所
某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人證書

某商標代理人 服務標章註冊證或商標公報(刊載成功案例)
9. 代客記帳業
某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某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登錄職業證明書、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某記帳士 記帳士證書、登錄核准函、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10. 外商在台代表辦事處
某公司(某代表人) 外商在台代表人從事法律行為報備卡及核備函

11. 國會議員、地方民意代表
某議員或代表本人 當選證書
12.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
某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及從業執照

13. 寺廟
寺廟登記證之寺廟名稱
寺廟登記證
14. 保險業經紀人
某保險業經紀人
保險業經紀人證書

15. 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委員會
某管理委員會 縣市政府、鄉鎮公所核備函、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

16. 牙科齒模製作所
某牙科齒模製作所
中華民國齒模製作協進會證明書

17. 外國駐台經濟文化商
駐台辦事處全銜 外交部函
18. 本國籍家庭幫傭褓姆
雇主本人 僱傭證明(應經村里長簽署見證)、幫傭身分證

19. 外國籍家庭幫傭、監護工
雇主本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聘僱許可文件(包括聘僱核准函、僱用外國人名冊)

20. 人民團體、社會團體
立案證書登記之名稱 立案證書、負責人(理事長)當選證書

二、 勞工保險申報方式
投保單位填妥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均請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連同應附證照影本派人專送或掛號郵寄本局,單位新成立及被保險人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表件送交本局或郵寄當日起算。本局於收件後約需6個工作天進行審核,如果應備文件齊全,本局會以掛號寄送承保通知函件。如果應備文件不齊,本局會以掛號將原件退還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經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生效。此後,投保單位應按照本局核編之保險證號申報新進員工加保、離職員工退保或投保薪資之調整等有關勞工保險事務。
三、 就業保險投保手續及保險效力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如符合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之規定,不需再另外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本局將主動將其納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其保險效力並依下列原則生效:
A.本法施行前已經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自本法施行之日(92年1月1日)起,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並自當日生效。投保單位如申報被保險人勞保退保,其就業保險的效力也自動停止。
B.本法施行後受僱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者,自投保單位申報其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並自該日生效。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勞保退保時,其就業保險效力也自動停止。

適用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如果因為僱用員工未滿5人,或其行業屬性不在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範圍,而尚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者,應在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應備之書表證件如下:
A.就保、勞退2合1投保申請書1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B.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1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C.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1份。
D.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E.一般公司行號及工廠須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或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前述證件主管機關尚未核發時,可先檢附營業稅稅款繳納通知書或稅捐機關核准稅籍編號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核准函)。
F.其他投保單位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未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依前述規定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後,如遇有新進員工到職、員工離職、投保薪資調整或資料變更時,應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就保、勞退2合1退保申報表」、「就保、勞退2合1投保薪資調整表」、「就保、勞退2合1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就保、勞退2合1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向本局申報。
其他有關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之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課予投保單位(雇主)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諸如:
投保單位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請領各項保險給付。
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本局申報加、退保。
勞工之基本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投保單位應填具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勞工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年逾65歲繼續工作及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投保單位應按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勞工投保薪資,遇有薪資調整,應予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並按月扣收保險費依限向本局繳納。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的保險費未依限繳納,自寬限15日期滿翌日起加徵滯納金。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本局會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投保單位不依勞保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致勞工發生保險事故後不能請領保險給付時,除處罰鍰外,並應賠償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規定核處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險費與勞工。
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除處罰鍰、追繳溢領給付金額外,並應負賠償勞工所受損失之責。
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應自勞工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5年。
投保單位於本局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拒不出示或未依規定備置及保存上開資料者,應處罰鍰。
投保單位對所處之罰鍰,逾期不繳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本局辦理變更手續。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又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 月 18 日 勞保 1 字第 0950002559 號令規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規定資遣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嗣後再就業,准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保簡介


  我國勞工保險於民國39年開辦時,其保障的範圍,即已包括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5種給付,並規定各種給付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分期實施。

  民國45年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而疾病門診給付,則遲至民國59年1月才辦理。此外,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增列「失業給付」一種,並規定其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另以命令訂之,但失業保險的舉辦,必須與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互為配合,故法雖有規定,因配合措施尚待加強,故一直未予推動。

  民國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正時,又增列普通疾病補助費一項,並將給付名稱改為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其中生育係以現金發給分娩費(津貼)及生育補助費,但被保險人因難產住院施行剖腹產者,亦可專案申請醫療給付(民國84年已轉由健保局辦理);傷病給付包括職業傷病補償費與普通傷病補助費;死亡給付則包括眷屬及本人喪葬津貼與本人死亡遺屬津貼,並於給付通則章內規定有失蹤津貼一項。由此觀之,勞工保險實施以來,保險給付的範圍、項目逐次增加,保障的內容也充實不少。

  民國77年第4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時,再度增加醫療給付項目,增列職業病預防檢查,並將精神病納入醫療給付範圍;此外,對於生育給付,除將早產列入給付範圍外,並放寬流產的給付條件,以及加保年資的規定;老年給付之條件以及計算給付之年資規定亦予放寬,使勞工獲得更多的保障。

  民國84年2月第5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依照新修正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各項給付,除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外,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各種給付,仍由本局繼續辦理。

  民國87年7月1日,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保障高齡者就業的安全,開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以保障高齡人口的就業安全。

  民國88年1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至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法實施後,將失業給付由勞保體制脫離,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體系結合,並仍委任本局辦理。

政府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同時規劃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制度。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3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月9日令示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的勞保現金給付包括: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給付,勞保年金施行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有了年金,勞工朋友將獲得更完善的勞保保障。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勞工,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以強制為主,自願為輔。
一、 強制投保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 自願投保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A.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B.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C.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D.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其他:
A.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
B.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醫療
給付要件:因汽機車交通事故致醫療者
給付標準:最高20萬

二.死亡
給付要件:因汽機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
給付標準:150萬

三.殘廢
給付要件:因汽機車交通事故致殘廢者
給付標準:4萬-150萬

備註: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殘廢及傷害醫療給付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為限。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生育:
給付要件
1.年資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年資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3.年資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給付標準
1.分娩或早產者,給與二個月。 
2.流產者,給與一個月。
3.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二.死亡:
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
給付標準
十五個月,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三.殘廢:
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後,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身體遺存障害,診斷為永久殘廢者
給付標準
30日-1200日(40月)

四.醫療:
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除緊急傷病外,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申請診療。經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建議住院治療者,得申請住院治療。
罹患普通疾病,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年資,應合計滿四十五日。
給付標準
門診給付範圍:
1.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
1.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4.膳食費用三十日以內之半數。
5.農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生育:
給付要件
1.年資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年資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3.年資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給付標準
1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二.傷病
給付要件
(1)普通:需住院診療,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2)因公: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給付標準
(1)普通:50%平均月投保薪資,最長領1年。
(2)因公:第1年70%平均月投保薪資。
第2年50%平均月投保薪資。

三.醫療:
給付要件
罹患職業傷病
給付標準
(1)門診給付: 診察 (包括檢驗及會診) 、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
(2)住院診療給付: 診察 。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四.老年:
給付要件
1.年資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年資滿25年退職者。
4.年資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特殊性質之工作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給付標準
年資前15年每1年1個基數,以後每1年2個基數.60歲以前最高45個基數.60歲以後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最高50個基數。

五.殘障:
給付要件
(1)普通:經治療終止後或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身體遺存障害,診斷為永久殘廢者.
(2)因公: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殘廢者
給付標準
(1)普通:30日-1200日(40月)
(2)因公:45日-1800日(60月)

六.死亡:
給付要件
(1)普通: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2)因公:本人因公死亡
給付標準
(1)普通:喪葬津貼:本人5個月;父母配偶3個月;子女1.5個月或2.5個月
遺屬津貼:最高30個月
(2)因公:喪葬津貼:5個月
遺屬津貼:最高40個月

靈氣美女蓉格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