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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課予投保單位(雇主)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諸如:
投保單位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請領各項保險給付。
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本局申報加、退保。
勞工之基本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投保單位應填具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勞工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年逾65歲繼續工作及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投保單位應按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勞工投保薪資,遇有薪資調整,應予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並按月扣收保險費依限向本局繳納。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的保險費未依限繳納,自寬限15日期滿翌日起加徵滯納金。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本局會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投保單位不依勞保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致勞工發生保險事故後不能請領保險給付時,除處罰鍰外,並應賠償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規定核處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險費與勞工。
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除處罰鍰、追繳溢領給付金額外,並應負賠償勞工所受損失之責。
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應自勞工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5年。
投保單位於本局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拒不出示或未依規定備置及保存上開資料者,應處罰鍰。
投保單位對所處之罰鍰,逾期不繳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本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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