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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5 月 1 日勞保3字第0980140238 號公告修正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所規定「其他本表未列之有毒物質或其他疾病,應列為職業病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並檢討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一六六號令核定增列之六類五十二項職業病種類項目,合併納入增列之職業病種類項目如下:
類別 項目 職業病名稱 有害物質、危害因素、致癌物質或致癌特定製程 適用職業範圍、
工作場所或作業
















症 1.1 氨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氨 使用、處理、製造氨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

1.2 鹽酸、硝酸、硫酸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鹽酸、硝酸、硫酸 使用、處理、製造鹽酸、硝酸、硫酸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 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 使用、處理、製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之工作場所。
1.4 二氧化硫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二氧化硫 使用、處理、製造二氧化硫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5 銻及其化合物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銻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銻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6 甲醇、丁醇、異丙醇、環己醇、甲基己醇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甲醇、丁醇、異丙醇、環己醇、甲基己醇 使用、處理、製造甲醇、丁醇、異丙醇、環己醇、甲基己醇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7 甲醚、乙醚、異丙醚、丁烯醚、雙氯異丙醚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甲醚、乙醚、異丙醚、丁烯醚、雙氯異丙醚 使用、處理、製造甲醚、乙醚、異丙醚、丁烯醚、雙氯異丙醚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8 醇醚類化合物: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等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醇醚類化合物: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等 使用、處理、製造醇醚類化合物: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等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症 1.9 甲醛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甲醛 使用、處理、製造甲醛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0 環氧乙烷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環氧乙烷 使用、處理、製造環氧乙烷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1 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 使用、處理、製造二甲基甲醯胺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2 苯乙烯(Styrene)、二苯乙烯(Stilbene)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苯乙烯(Styrene)、二苯乙烯(Stilbene) 使用、處理、製造苯乙烯、二苯乙烯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3 萘酚(Naphthol)、萘酚同系物及其鹵化衍生物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萘酚(Naphthol)、萘酚同系物及其鹵化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萘酚、萘酚同系物及其鹵化衍生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4 苯醌(Benzoquinone)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苯醌(Benzoquinone) 使用、處理、製造苯醌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5 巴拉刈等除草劑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巴拉刈等除草劑 使用、處理、製造巴拉刈等除草劑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6 鋁及其化合物(Aluminum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鋁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鋁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17 二氧化氯(Chlorine dioxide)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二氧化氯 使用、處理、製造二氧化氯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8 砷化氫(Arsine) 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砷化氫 使用、處理、製造砷化氫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19 氫氧化四甲基銨 (Tetramethylammonium hydroxide, TMAH) 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氫氧化四甲基銨 使用、處理、製造氫氧化四甲基銨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20 鋇及其化合物(Barium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鋇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鋇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1 硼及其化合物(boron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硼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硼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2 鈷及其化合物(Cobalt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鈷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鈷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3 鎳及其化合物(Nickel and its compounds)及其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鎳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鎳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4 有機錫(Organotin)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有機錫 使用、處理、製造有機錫及有機錫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5 錫及其化合物(Tin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錫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錫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6 鎢及其化合物(Tungsten and its compound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鎢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鎢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27 臭氧(Ozone)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臭氧 使用、處理、製造臭氧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

1.28 磷化氫(phosphine)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磷化氫 使用、處理、製造磷化氫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

1.29 有機酸:包括無水醋酸與其他有機酸(Anhydrous acetic acid and other organic acid)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有機酸:包括無水醋酸與其他有機酸 使用、處理、製造有機酸與其他有機酸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0 烷屬烴化合物、硝基、胺基衍生物(Alkane compounds、Nitro-、Amino- derivatives):三甲基胺(Trimethylamine)與其他衍生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烷屬烴化合物、硝基、胺基衍生物:三甲基胺與其他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烷屬烴化合物、硝基、胺基衍生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1 二烯烴類化合物(Dienes):丁二烯(Butadiene)與其他二烯烴類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二烯烴類化合物:丁二烯與其他二烯烴類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二烯烴類化合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2 炔類化合物(Alkynes):二氯乙炔(Dichloroacetylene)與其他炔類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炔類化合物:二氯乙炔與其他炔類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炔類化合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3 酯類化合物(Esters):乙酸乙酯(Ethyl acetate)、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 methacrylate)與其他酯類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酯類化合物:乙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與其他酯類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酯類化合物之有機溶劑或暴露於蒸氣之工作場所。

1.34 羧基酸化合物及其鹵素衍生物(Carboxylic acids and their halogenated derivatives):三氯醋酸(Trichloroacetic acid)與其他衍生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羧基酸化合物及其鹵素衍生物:三氯醋酸與其他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羧基酸化合物及其鹵素衍生物或暴露於蒸氣之工作場所。

1.35 呋喃及其衍生物(Furan and its derivative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呋喃及其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呋喃及其衍生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6 酚及其衍生物(Phenol and its derivatives):酚(Phenol)、硝基酚 (Nitrophenol)、甲酚(Cresol)與其他衍生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酚及其衍生物:酚、硝基酚、甲酚與其他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酚及其衍生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37 多苯基芳香族化合物及其衍生物(Polyphenyls and its derivatives):包括2,3,7,8-四氯聯苯戴奧辛(2,3,7,8-Tetrachlorodibenzo-p-dioxin)與其他衍生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多苯基芳香族化合物及其衍生物:包括2,3,7,8-四氯聯苯戴奧辛與其他衍生物 使用、處理、製造多苯基芳香族化合物及其衍生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1.38 有機鹵化物殺蟲劑(Halogenated hydrocarbon):例如有機氯化物(Organochloride)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有機鹵化物殺蟲劑:例如有機氯化物 使用、處理、製造有機鹵化物殺蟲劑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等之工作場所。

1.39 除蟲菊精殺蟲劑(Pyrethrum and pyrethroid)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除蟲菊精殺蟲劑 使用、處理、製造除蟲菊精殺蟲劑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等之工作場所。
1.40 含金屬類農藥:含砷、含銅、含錫與其他含金屬農藥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含金屬類農藥:含砷、含銅、含錫與其他含金屬農藥 使用、處理、製造含砷、含銅、含錫與其他含金屬農藥或暴露於其蒸氣、氣體之工作場所。

1.41 殺鼠劑(Rodenticides)、殺螺劑(Molluscicides)、除蟎劑(Miticide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殺鼠劑、殺螺劑、除蟎劑 使用、處理、製造殺鼠劑、殺螺劑、除蟎劑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等之工作場所。


















1.42 正己烷(n-Hexane)引起之神經疾病 正己烷 使用、處理、製造正己烷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43 對第三丁基苯酚(Para-tertiary butyl phenol)與其他酚類、兒茶酚類化學物質引起的皮膚白斑症 對第三丁基苯酚與其他酚類、兒茶酚類化學物質 使用、處理、製造對第三丁基苯酚與其他酚類、兒茶酚類化學物質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44 笑氣(Nitrous oxide)與其他麻醉性氣體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笑氣與其他麻醉性氣體 使用、處理、製造笑氣與其他麻醉性氣體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1.45 細胞毒性藥物(Cytotoxic drugs)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 細胞毒性藥物 使用、處理、製造細胞毒性藥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類 (
生 限
物 接
性 觸
危 生
害 物
引 性
起 危
之 害
疾 之
病 工
及 作
其 )



2.1
退伍軍人症 從事冷卻水塔維修、牙科門診等工作或工作於中央空調辦公室、旅館、醫院、安養院、精神病院、漩渦水療等有感染退伍軍人症之虞的工作場所。

2.2
漢他病毒出血熱 從事經常接觸嚙齒類動物之工作或工作於嚙齒類動物出沒頻繁等有感染漢他病毒出血熱之工作。

2.3
病毒性肝炎 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人員因針扎、噴濺等途徑,或其他因工作暴露人體血液、體液導致感染之後所致。

2.4
結核病 從事必須接觸結核病患者或其檢體或廢棄物之工作。

2.5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從事必須接觸愛滋病患者或其檢體或廢棄物之工作。
2.6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從事必須接觸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患者或其檢體或廢棄物之工作。

2.7
Q型熱(Q fever) 在牛羊畜牧養殖業、屠宰場、相關實驗室、羊毛處理廠等作業環境工作,因而接觸到動物、動物屍體、或其未經消毒的產品。

2.8
登革熱 限於因職務性質所需,在蚊蟲聚集的草叢水渠等地『例行、經常性、規律地』工作之人員。

2.9
禽流感 在家禽養殖場、屠宰場、相關實驗室等作業環境工作,因而遭受病禽所散播的病毒感染。





















3.1 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從事經常接觸冰塊、乾冰等低溫物品之工作或工作於冷凍倉庫、高山、水中及其他低溫作業之場所。
3.2 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 長期從事工作時須經常壓迫關節之作業。

3.3 長期以蹲跪姿勢工作引起之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 長期從事以蹲跪姿勢工作之作業。

3.4 壓迫造成之神經麻痺:包括職業性腕道症候群等 長期從事腕部反覆性單調動作之作業、長時間用力握緊或反覆抓取物品之作業、腕部經常須維持不自然姿勢操作之作業、必須直接對腕道施加壓力之作業及使用振動手工具之作業。

3.5 長期彎腰負重引起的腰椎椎間盤突出 長期從事彎腰負重工作等與椎間盤突出有明確因果關係之職業。

3.6 長期工作壓迫引起的頸椎椎間盤突出 長期從事負重於肩或頭部工作等與頸椎椎間盤突出有明確因果關係之作業。
3.7 肌腱腱鞘炎 負重、重覆動作或用力,不良姿勢等工作引起。
3.8 全身垂直振動引起的腰椎椎間盤突出 長期工作於全身垂直振動之工作場所

3.9 旋轉肌袖症候群(Rotator cuff syndrome) 1.長期重覆舉手過肩的工作。
2.職業上須瞬間肩部強烈運動。

















4.1
石綿引起之石綿肺症 使用,處理,製造石綿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

4.2 外因性過敏性肺泡炎及其併發症 使用,處理,製造能夠引起此病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4.3 刺激性或過敏性氣喘,支氣管炎,肺炎,肺水腫等,包括棉塵症(Byssinosis),有機粉塵症(Organic dust toxic syndrome),及地下礦工的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使用,處理,製造能夠引起此病之作業或暴露於其氣體,蒸氣,及粉塵之工作場所。

4.4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der) 工作中遭受嚴重身體傷害(Physical injury)之後所發生的精神症候群。



































5.1 肺癌,喉癌,間皮細胞瘤(胸膜,腹膜,心包膜) 石綿(Asbestos),包括含石綿的滑石(Talc) 使用,處理,製造石綿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

5.2
泌尿道癌症 二胺基聯苯及其鹽類(Benzidine and its salts) 使用,處理,製造左列物質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3
泌尿道癌症
β萘胺及其鹽類(β-Naphthylamine and its salts) 使用,處理,製造左列物質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4
泌尿道癌症 四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Aminodiphenyl and its salts) 使用,處理,製造左列物質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5
肺小細胞癌 雙氯甲基乙醚Bis(chloromethyl)ether [BCME] 使用,處理,製造左列物質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6
肺癌 六價鉻(Chromium VI)及其化合物 使用,處理,製造六價鉻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5.7
皮膚癌,陰囊癌,肺癌
煤焦油(Coal tar) 使用,處理,製造煤焦油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8 皮膚癌,陰囊癌,肺癌,膀胱癌 煤焦油瀝青(Coal tar pitches) 使用,處理,製造煤焦油瀝青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9 皮膚癌,陰囊癌 礦物油(Mineral oil), 頁岩油(Shale oil) 使用,處理,製造礦物油、頁岩油之作業。

5.10
皮膚癌,肺癌 煤煙(Soots),焦油( Tars),and( Oils) 使用,處理,製造煤煙、焦油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11 氯乙烯單體(Vinyl chloride monomer)肝血管肉瘤 使用、處理、製造氯乙烯單體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12
血癌
苯(Benzene) 使用,處理,製造苯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13 血癌,皮膚癌,甲狀腺癌,骨癌,乳癌 游離輻射線(Ionizing radiation) 使用,處理,製造游離輻射線之作業或工作場所。

5.14
肺癌,鼻竇癌,鼻癌 無機鎳及其化合物(Inorganic nickel and its compounds) 使用,處理,製造鎳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5.15 皮膚癌,肺癌,肝血管肉瘤,肝癌,腎盂癌,輸尿管癌,膀胱癌 無機砷及其化合物(Arsenic and its compounds) 使用,處理,製造無機砷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5.16
肺癌 鈹及其化合物(Beryllium and its compounds) 使用,處理,製造鈹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5.17
肺癌 鎘及其化合物(Cadmium and its compounds) 使用,處理,製造鎘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

5.18
血癌 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 使用,處理,製造環氧乙烷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19
肝癌
B型肝炎或C型肝炎 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人員因針扎、噴濺等途徑,或其他因工作暴露人體血液、體液導致感染之後所致。

5.20 長期暴露於游離結晶二氧化矽粉塵所引起的矽肺症合併肺癌 游離結晶二氧化矽粉塵 使用、處理、製造游離結晶二氧化矽粉塵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

5.21
甲醛引起的鼻咽癌
甲醛 使用、處理、製造甲醛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

5.22 橡樹與山毛櫸加工粉塵引起的鼻腺癌、鼻竇腺癌 橡樹與山毛櫸 使用、處理、製造橡樹與山毛櫸加工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
第六
類致
癌之
特定
製程
所引
起之
癌症 6.1
皮膚癌 巴拉刈(Paraquat)製造 製造巴拉刈之作業。

6.2
肺癌
煉焦爐作業(Coke oven emissions)
暴露於煉焦爐廢氣之作業。









7.1
鋁肺病
鋁 使用、處理、提鍊鋁或暴露於其金屬燻煙之工作場所

7.2 硬金屬肺病,如鈷、鎢、鉬、鈦、鎝及其他重金屬肺病 鈷、鎢、鉬、鈦、鎝及其他重金屬 使用、處理、提鍊重金屬,如鈷、鎢、鉬、鈦、鎝及其他重金屬或暴露於其金屬燻煙之工作場所。

7.3
鈹肺病
鈹 使用、處理、提鍊鈹或暴露於其金屬燻煙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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