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中華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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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管理處寬敞的環境

130坪辦公空間

   

 

  

 

 

公司簡介

勞基企業集團,簡稱勞基集團。創辦人廖茂霖先生鑑於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法令的不了解,進而產生許多勞資糾紛事件,動輒到主管機關勞工局調解,甚至於到法院訴訟,浪費許多社會成本,特結合一群對勞動法令之專業顧問共同組成勞基企業集團。勞基集團創立已有十五年的時間,集團公司包括中華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基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勞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創辦人廖茂霖先生為配合政府推動法令宣導,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發起成立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藉由促進會落實並教育勞動基準法相關權利義務等觀念,以服務社會大眾。

勞基企業集團(簡稱勞基集團)由創辦人廖茂霖先生鑑於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法令不了解,而發生許多勞資糾紛事件,動輒到主管機關勞工局調解,甚至於到法院訴訟,浪費許多社會成本,特結合一群對勞動法令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勞基集團創立已有二十年的時間,集團公司包括
勞基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勞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創辦人廖茂霖先生為配合政府推動法令宣導,
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發起成立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展望
勞動法已全面介入企業之經營,自八十八年將特定行業外,全面納入勞基法之適用,九十年的工時風暴,再到兩性工作平等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等,尤以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將原本隱藏的勞基法問題浮上檯面,過去事業單位時有勞健保以多報少及未提撥中央信託局之退休準備金的現象,如今透過勞保、健保、勞退三表合一的機制,配合勾稽稅務單位進行逕調與查核作業,使得事業單位經營成本攀升,加上現前之經營環境惡劣,事業單位之經營有如風中之燭,勞基集團率先研發「勞基帳務」電腦軟體,協助事業單位在合法之前提下,有效降低經營成本,九十五年更推出「勞基福利商城」,落實職工福利制度,讓全國二百萬家事業單位,九百五十萬勞工朋友享受勞基法之良法美意。

 

經營理念

 

產品簡介

勞動基準法開宗明義就指出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勞基集團明白勞動基準法之真意,在勞動基準法的架構之下,促進資方利益、維護勞方權益,並創造勞資雙贏。故勞基企業集團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勞基企管制度,依合乎情、理、法之規劃,以便事業單位控制最低之法令成本,讓事業單位能有多餘成本,進而增進員工福利,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勞基企業集團相信:唯有事業單位遵循勞基法最低成本之規範,勞工的權益始有保障。

服務項目
  勞基顧問規劃                     法律顧問諮詢                   稅務顧問諮詢             勞資爭議處理
  社保顧問代辦                      公安顧問規劃                   勞基團險規劃             職工福利規劃
  電子商務規劃                      教育訓練課程

 

 

 

 

 

福利制度

1.享勞保、健保、團保
2.員工分紅
3.特別績效獎金
4.慶生聚餐活動
5.教育訓練

服務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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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安心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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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9 年成立至今已邁入15 年。
二、100 年起承辦行政院勞動部職訓局
  TTQS「產業人才投資計劃」教育課程
三、101 年起承辦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案
四、103 年度起推出『勞務師認證班』
五、每年大陸人力資源勞動保障局參訪對象

※聘任獨立調解人有24 位(含勞動部、台北市勞動局退休官員及8 位專業勞動法律師、2 位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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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百位以上的專業顧問,擁有20 年實務經驗,協助輔導千家以上企業,目的在落實制定企管制度,促進企業利益,維護勞工權益,創造勞資雙贏。

協助企業依法降低法定成本,處理主管機關查核、逕調等勞動檢查,協助處理勞資爭議等相關事務,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和諧發展。

服務項目:

規劃、輔導、執行、送件、爭議處理
(全套規劃以節省績效收取專業顧問費)

一、建立勞動法企管制度
 (ㄧ) 訂定各式書面勞動契約並輔導執行
           建立共識避免勞資爭議
 (二) 設計(修訂)工作規則(含報備)
           強化管理績效
 (三) 薪資制度之設計(薪資節費軟體)
           降低成本、健保補充保費計算與申報
 (四) 企業經營風險轉嫁
           避免職災之巨額補償賠償責任
 (五) 退休辦法擬定
           特殊人員退休辦法(留住人才)
 (六) 各項輔助福利辦法擬定
           增強勞工向心力。

二、服務期間免費勞動法令諮詢建議。

三、協助處理四局一院之查核、逕調及公文處理。
  (勞保局、健保局、勞動局、國稅局、法院)

四、協助處理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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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來不斷調漲的企業法定成本,不斷衝擊的企業勞動檢查,不斷激增的企業勞資爭議
身為企業主的您還能漠視多久?

◎只要僱用員工1人的事業單位都應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以免受罰又賠償。
就業保險法民國103年06月04日修正)請詳閱第二章第5條;投保規範、第七章第38條;罰則。

第 5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
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第 7 條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37 條  勞工違反本法規定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38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
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摘要 :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原本在飲料店擔任外送員,卻不幸發生意外死亡,家屬事後才發現老闆­因為店內員工不到5人,沒有投保勞保,因此領不到127萬的死亡給付,權益大受影響,­所幸法官認為,只要有受雇關係,業者都必須投保,也得對員工負擔相關責任,因此最後還­是判老闆必須賠償1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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