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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勞動3字第1030130033號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 潘世偉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 十四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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