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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0/07/27台財稅第800259657號函
主旨:關於稅捐與工資何者優先受償問題,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會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本部等有關機關獲致結論如左:「按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係指該工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而言。上開工資與稅捐,何者優先受償?端視該稅捐就其受償順序有無特別規定以為區別。例如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就應繳關稅而未繳清之貨物優先於抵押權(參見關稅法第31條第2項、第3項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16號解釋)等,自當依其規定優先於上開工資而受償。至於受償順序未有特別規定之稅捐,自當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惟該稅捐債權與上開同屬優先於普通債權之工資債權並存時,基於保障勞工之基本生存權及維護社會安定,以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較無特別規定之稅捐優先受償為宜。」(財政部80/07/27台財稅第800259657號函)
參考法條:稅捐稽徵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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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1-14
業務單位:勞保局
聯絡電話:02-2396-1266

又到了事業單位填報員工年度綜合所得扣繳憑單期間,勞保局籲請各事業單位填報10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參加勞退新制勞工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自給付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造成勞工多繳稅款。

勞保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略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目前「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格式有「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以提供事業單位填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

勞保局同時提醒各位參加勞退新制的勞工朋友,如在102年度內有個人自提退休金者,報稅時請確認自提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所得總額中全額扣除,如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者,請洽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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