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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勞保1字第103014001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九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

三、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7樓。

(三) 電話:02-85902781。

(四) 傳真:02-85902784。

(五) 電子郵件:cla@mail.cla.gov.tw。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迄今,期間經四次修正。鑑於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有逾貸款期間未償還本貸款本息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係於被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然保險事故發生時間未可預期,勞工請領老年給付可能於數十年後,當市場利率持續走低時,即生逾期利率明顯高於現行利率,且不同年度申貸者之逾期利率差異甚大之情事。考量勞工保險基金辦理本貸款之立法意旨,係為紓解勞工經濟困難,本兼具福利性質,為落實本貸款照顧勞工之美意,爰修正本辦法逾貸款期間之年利率計算規定,並擬具「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九條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本貸款公告利率如有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第九條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一、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有未償還本貸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險保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然保險事故發生時間未可預期,勞工請領老年給付可能於數十年後,當市場利率持續走低時,即生逾期利率明顯高於現行利率,且不同年度申貸者之逾期利率差異甚大之情事。考量勞工保險基金辦理本貸款之立法意旨,係為紓解勞工經濟困難,本兼具福利性質,為落實本貸款照顧勞工之美意,爰新增第二項規定,明定本貸款公告利率如有調整時,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二、 針對修正條文第二項之年利率調整,舉例說明如下:
 (一) 假設逾期戶於貸款契約屆滿時之年利率為四點四七五,修法後,如本貸款目前公告利率為百分之一點六七,加計百分之一點二五後得出百分之二點九二,則逾期戶之年利率隨之調降為百分之二點九二,日後視公告利率之調整情形調整計算。
 (二) 假設逾期戶於貸款契約屆滿時之年利率為二點九一,修法後,如本貸款目前公告利率為百分之一點六七,加計百分之一點二五後得出百分之二點九二,高於二點九一,則先不作調整,日後視公告利率之調整情形調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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