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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令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保費職字第10360059551號
修正「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

局  長 羅五湖 休假
主任秘書 林青謙 代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有關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預收保險費,特訂定本須知。

二、 工會收繳保險費,除法令及本須知規定外,應依「直轄市及縣市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辦理。

三、 工會定期申報作業:

(一) 工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份之「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以下簡稱收繳明細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繳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二) 工會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收繳明細表者,本局得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索取。

四、 本局實地訪查作業:

(一) 本局每月定期訪查欠費或列報個人欠費比例偏高之工會。

(二) 本局於下列情形辦理不定期訪查:

1、配合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年度辦理所轄工會評鑑時,派員會同訪視。

2、本局函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欠費工會時,派員會同訪視。

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告或工會會員檢舉工會勞保費有收支不當情形。

(三) 由本局辦事處人員填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工會訪視紀錄表」,以了解工會有無依「直轄市及縣市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辦理。

五、 工會有違反「直轄市及縣市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規定之情事,依下列方式辦理,如仍未改善,即移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處。

(一) 工會有預收保費而未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本局得限工會於一個月內設立專戶,並補正相關資料。

(二) 預收保險費所生孳息未運用於勞保相關業務,本局先發函輔導,三個月後再訪視辦理情形。

(三) 未按月編製「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送監事會審查,本局將發函輔導。

六、 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有挪用、侵占或涉及其他刑事責任之情事者,本局應移請檢調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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