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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支領符合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據反映部分雇主因不諳規定, 誤將免稅加班費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署計對加班費徵免所得稅規定特予說明,俾正確適用。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員工為雇主之目的, 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 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規定,機關、 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 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 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 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之內。
財政部81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10124458號函規定, 雇主規定員工每週工作5日或5日半,而員工為雇主之目的, 於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勞工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 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該署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 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 財政部爰參採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之規定, 規範加班費之免稅範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依第32條第3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同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受時數限制。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照上開規定,勞工平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 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 且其金額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另勞工於 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 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之放假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前述每 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亦免納所得稅。
該署呼籲, 雇主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渠等薪資所得情事, 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
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規定,機關、
財政部81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10124458號函規定,
該署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照上開規定,勞工平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
該署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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